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9********,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村**屯,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03时30分,被告人关某某无证驾驶吉B*****号五菱牌小型客车,沿原省道102线由西向东行驶到110公里加750米路段驶时因过度疲劳驾驶,将车辆驶入公路左侧,与树相撞后翻入沟内,致其本人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乘车人程某某及王某某当场死亡。经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关某某负此事全部责任。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关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监控视频截图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2019)交肇尸检第102号、台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2019)交肇尸检第103号、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杰顺
检察官助理:苏美娇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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