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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1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2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9日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桂L*****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县**路(****前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直行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由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卢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某系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德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关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荣

检察官助理:韦棋议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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