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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一部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关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6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捕前住霍林郭勒市**市场公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与朋友在霍林郭勒市**区南门附近**馆饮酒后,驾驶其停在**区南门**菜馆附近的越野车(车牌号:蒙G*****)准备回家。车辆启动后,关某某驾驶车辆在**区南门**菜馆附近先后撞了停在路边的车牌号蒙G*****号轿车、蒙G*****号轿车和蒙G*****号越野车,致使多辆车辆受损。在撞车后,关某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驾车沿霍林郭勒市源源大街由西向东(闯红灯)行驶到霍林郭勒市**中学北门附近时又撞上了停靠在路南侧的车牌号蒙G*****号越野车,双方车辆受损,致使关某某无法继续行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关某某驾车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4mg/100ml。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现场照片、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洪某某、刘某某、苏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车辆,造成多辆车辆受损,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晓倩

检察官:罗延欣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依法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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