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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120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镇**号,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在公司经营不善、个人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透支其名下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3800******)、北京银行信用卡(卡号:62285360******)、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48169904******)并逾期还款。其中,被告人关某某使用上述光大银行信用卡,在本市东城区、甘肃省白银市、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多次刷卡消费、取现,于2018年7月23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中国光大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2019年4月15日上述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94986.34元。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天坛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已偿还全部涉案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个人信用报告、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分类账单、情况说明、催收记录、信用卡申领材料、还款证明、谅解书、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信用卡申领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迎迎

检察官助理:张达明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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