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关某某(小**),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小区**幢**室。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独自驾驶云******号牌的绿色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楚雄市***小区西门内道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21时41分许,车辆行至***小区*幢旁路段时,其所驾车辆左侧翻于道路上,造成关某某轻伤二(贰)级、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关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锦润司鉴中心[2019]毒检鉴字第1166号、锦润司法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其轻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翔会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住楚雄市**小区**幢**室,联系方式:1575831****;
2.刑事侦查卷壹册,量刑建议书叁份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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