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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4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7时10分,被告人关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晋E*****号“**”牌面包车,沿晋城市城区省道** 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加油站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晋E*****号“**”牌小型客车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 :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关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表、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造成交通事故,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与事故对方达成赔偿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某某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晓瑜

检察官助理:裴鑫浩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区**号,联系电话:1880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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