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副 本)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街道**里**座**。2019年1月23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9年1月4日21时许,驾驶粤J****P号牌小轿车行驶至**街道**大道中**岗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由莫某某驾驶的粤J****3号牌二轮摩托车及由周某某驾驶的粤J****5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的酒精定量检测为154.0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沈某甲、莫某某、周某某、沈某乙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4、鉴定意见;
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关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子清
书记员:林慧敏
2020年1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关某某现居住于江门市新会区**街道**里**座**;
2、案卷材料2册随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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