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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7时40分,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蒙F5****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西侧路口遇执勤交警检查时未停车,继续沿工业大路由北向南行驶二百米后,关某某指使同车乘员陶某驾驶,行驶至与乌兰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陶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关某某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6.视听资料:采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明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0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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