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7********,彝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00时12分,被告人关某某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到雪山路曙光医院门前路段时,遇到执勤交警的例行检查,执勤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关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在现场对关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02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阈值,随后执勤民警将关某某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6.1mg/100ml血,关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告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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