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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89********,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五常市**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牌照号为黑A6****白色丰田霸道小型越野车行驶至**镇**家园小区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抓获。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12mg/100ml。

经审查,被告人关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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