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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83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栋**门**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A****2灰色威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梅州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塘菜市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3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告人关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频资料;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柱

检察官助理:徐庆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0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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