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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G325国道九江镇壳牌加油站路口路段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粤AP****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关某某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关某某与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娜                                     2020年9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54251****。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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