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261971********,满族,本科文化,**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出生地:陕西省宝鸡市,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楼**单元**号,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京P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玄武湖隧道被查获。经鉴定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1mg/100ml。
被告人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华
检察官助理:梁羿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01880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0页,补充资料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