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261971********,满族,本科文化,**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出生地:陕西省宝鸡市,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楼**单元**号,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京P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玄武湖隧道被查获。经鉴定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1mg/100ml。

被告人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华

检察官助理:梁羿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01880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0页,补充资料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