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8********,满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楼**,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于2020年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辽A****8号小型轿车,沿沈阳市苏家屯区大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淑堡富民花园门前时,撞上辽A****2轿车致前方停靠的辽A****3、辽A****3、辽A****5相追尾,致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四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关某某离开现场,后在富民花园小区内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抓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关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212.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关某某和马某某、吴某某、田某某、李某甲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保险单、被告人关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吴某某、田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8.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案发后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成
检察官助理:潘淑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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