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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5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组**号,住长沙市天心区**路**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天塘镇天子山村谢某某能家寿宴中喝酒后返回宜章,途中关某某接手驾驶牌号为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宜凤高速公路5公里+100米北往南宜章南收费站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湘******车辆通行记录,酒精仪器检测结果,现场照片,抽血执法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某能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民警对关某某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关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对关某某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军强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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