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突泉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九龙乡九顶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学田村口疫情防控卡处,撞在拦截的防疫执勤人员张某某身上。经检测,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酒精检测报告;
5.户籍信息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焕君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与突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电子卷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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