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突泉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九龙九顶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学田村口疫情防控卡处,撞在拦截的防疫执勤人员张某某身上。经检测,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酒精检测报告;

5.户籍信息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焕君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与突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电子卷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