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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8********,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街**组,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被告人关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4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吉EZ****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二道江区鼎玉小区方向往二道江区老头商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道江区双龙超市附近时,将行人周某某撞倒在地,造成行人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31mg/100ml。经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关某某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8.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昌文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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