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2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B4****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03线由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场镇往南门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门镇莲池村浦里庄园路段时,关某某驾驶车辆碰撞车行方向右侧护栏后驶出路外,事故造成关某某受伤,粤B4****小型普通客车、护栏部分损坏。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谭某甲、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现场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照片;
6.查获现场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胡小平
检察官助理 徐 娜
2020 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326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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