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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8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A****C大众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行至五常市雅臣路与希望大街交口时,因与中间隔离带发生碰撞,被正在执勤的五常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324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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