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20日13 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4 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望奎县**镇至**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镇**酒厂门前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中心检验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仪、接警登记表及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检察官助理:岳莹莹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望奎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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