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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姓名

关某某

性别

民族

满族

出生年月日

1986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

文化

身份证号码

2302241986********

职业

住址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太小区**号楼**单元**室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屯

被告人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2月20日

拘 留(√)

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办理案件流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4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7日0时13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岗地附近时,遇交警检查,被执勤交警查获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197.9mg/100ml。

证据清单

1、​ 书证:到案经过(√)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

4、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立功( )

前科( )

累犯( )

其他情节( )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人民币二千元

备注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双春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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