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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00号

被告人关某某,曾用名关某某,女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云A1****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人民东路昆河铁路路口人民东路461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关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来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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