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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5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镇**村南北水泥路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8.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司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自宏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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