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三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30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冀******蓝色奔驰轿车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大坝检查站被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系在缓刑期内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撤销缓刑。被告人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营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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