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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89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金乡县**村**坊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东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成武县大田集镇谢楼东“柳工叉车”门市门口处时,与沿东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关某某受伤。经鉴定,关某某之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检验,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8mg/100ml。经责任认定,关某某和杨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某某被送往医院。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关某某到成武县**队投案,在民警的询问中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物检验鉴定报告;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7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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