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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住山西省宁武县**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10分,被告人关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本人自养无牌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安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省道215线宁白线OKM(宁武德胜宾馆十字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赵某甲驾驶本人自养晋H****8小型轿车相撞,致关某某安某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5月25日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对关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含量为194.1mg/100ml。经宁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安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卓

检察官助理:赵林凤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8534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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