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81********,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作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住江苏省扬州市**镇**园,被告人关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6月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01时38分许,被告人关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苏K237XX号轻型箱式货车沿顺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顺园二村东门旁,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43.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孟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旭东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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