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 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C****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绕城高速公路13公里石湖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关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8mg/100mL。案发后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醉酒驾驶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
3.试听资料;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关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887****,153478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共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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