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镇**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曰17时15分,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桂N****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其儿子关业椿、关业泽沿省道S312线自大垌镇往青塘镇方向行驶,行至省道S312线113KM+150M处与对向由林某某驾驶的桂0*****3号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关某某和关业熔、关业泽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钦州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关某某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7mg/100ml。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下,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尉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钦北区**镇**路**小区**号,保证人:某某某,手机号码:1877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