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66********,汉族,中专文化,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现住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下花园区**乡**院工作。2020年6月1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城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关某甲醉酒后驾驶其冀G*****灰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从下花园区段家堡乡烧坡里村出来,准备回家,行驶至下花园区凤凰大街东口西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4.70mg/100ml。
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及人车合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警察证、行政执法证、查处经过;(5)送检说明;(6)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7)强制措施凭证、其他证据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湘
检察官助理:刘晓虹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刑事侦查卷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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