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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人,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0日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准备回家,在永清县金地阳光售楼处南侧828站牌旁倒车时与张某某停放在后方的**号“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经认定被告人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关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4.40毫克/100毫升。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关某某被电话传唤至永清县交警大队进行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关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的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石某某的证言;

4、书证: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案件说明等;

5、鉴定意见: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雅娟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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