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冀EK****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邢台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3.证人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代章)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处所,电话1507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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