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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8时22分许,被告人关某某持B2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沁阳市太行办事处水南关村北沁河大堤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6.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抽血检验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驾驶逾期未检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系隔夜醉驾,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金顺

检察员助理:许 力

2019年1219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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