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0小型汽车,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汉南大道薇湖路路口附近路段出发,沿薇湖路往薇湖水岸小区方向行驶,进入薇湖水岸小区后至30栋附近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鄂A****Q小型汽车发生碰擦,致其车辆受损。民警到现场后,发现关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取样送检,被告人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3.41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车辆修理费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关某甲、张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血视频、被告人驾车路线截图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5446****;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