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111979********,锡伯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现住福建省尤溪县坂面镇古迹村古迹口14号(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2时许至2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分别在尤溪县**镇坂面桥头旁的长祥小吃店、坂面镇闽都宾馆喝了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坂面大桥往坂面镇古迹村方向行驶,行经省道206线20km路段时车辆驶至路边且无法继续行驶。次日0时15分,被告人关某某在尤溪县坂面中心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5.43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现场调查记录等;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祁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4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茂善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1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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