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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和朋友在**小区院内一家炒菜馆吃饭,吃饭期间饮酒。次日凌晨02时30分许,关某某驾驶新GG****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X300线2公里处时发生侧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0月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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