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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8********,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04年7月28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御园岗遇到交警检查时逃跑,行驶至御园岗东侧桥下弃车逃跑后被交警抓获,经检验,被告人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6.1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关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关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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