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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合同诈骗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关力年,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小区,2010年9月21日因合同诈骗罪被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力年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关力年伙同侯某某(另案处理)采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虚假收据等手段,通过同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潜逃。案发后,被告人关力年退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被告人关力年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力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力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关力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力年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关力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力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春华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关力年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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