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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79********,满族,小学文化,烧烤×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街**巷**室。2013年1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6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关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杨某某等人处购买十张银行卡,后出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关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补充材料伍拾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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