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某某妨害公务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11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KTV酒水营销,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上23时许,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俞某某带领辅警黄某某、姜某某等人在萧山区北干街道**路与**路口南的**立交桥下检查酒后驾车行为。次日凌晨0时27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LS***的红色捷豹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为逃避检查,驾车调头逃跑。交警俞某某发现后,立即安排辅警黄某某、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4***警的警车自西向东进行拦截。被告人关某某在驾车逃跑过程中与警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0.4mg/100mL;警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8320元。

案发后,关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朋友孙某某已代为支付警车维修费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黄某某、姜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尼桑皮卡车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捷豹越野车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检定证书;

5.视听资料:现场道路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建盛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