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通辽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农场**分场**组**号。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南门(**)附近滋事,拦截过往车辆,并强行搭乘一辆出租车。同日晚21时许,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民警郭某某、徐某某接110指令赶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南门(**)附近处理被告人警情时,遭到被告人关某某暴力阻碍执法,对民警进行殴打。经鉴定,处警民警徐玉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 鉴定意见:通辽市正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军
检察官助理:李佳慧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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