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5********,汉族,小学文化,韶关市浈江区**KTV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厦**房,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7日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关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至4月间,在位于韶关市浈江区万通大厦907房的出租屋内,三次容留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郑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检查记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2年内三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文
检察官助理:黄曼殊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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