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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容留妇女卖淫案)_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集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旅店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县**镇**大厦**单元**室。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关某某在****镇火车站附近其经营的**旅店内容留白某某、刘某某两名失足妇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余元。

经侦查,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关某某在其经营的**旅店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妇女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冬梅

20201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速裁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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