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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0月25日,因本案寻衅滋事被林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12月17日,因赌博被林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沙某某(另案已判决)与刘某甲(别名刘某乙)、赵某某在位于林甸县**镇**小区南门的“**传媒”店门前用手机拍摄视频时,因被害人陈某某路过此处观看沙某某拍视频,沙某某便无故辱骂陈某某,后双方发生争吵,沙某某便动手打了陈某某一拳,后双方厮打到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关某某从“**传媒”店里出来后同沙某某一起殴打陈某某,打斗过程中陈某某的手机掉落在地上,陈某某在捡起手机后被沙某某夺去并用手机继续殴打陈某某头部,后陈某某离开案发现场并报警。经林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某某右手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赵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甸)公(刑技)鉴(法临)字[2019]37号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其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进丰

检察官助理:程志强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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