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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寻衅滋事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安徽省淮南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田家庵区政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临时菜市场发布搬迁公告,要求所有经营户在7月3日前搬离菜市场,关某某鼓动菜市场经营户不配合区政府搬迁工作,并多次到区、市、省、部各级部门上访,裹挟政府让有资质管理泉山临时菜市场的淮南市广淮市场服务公司退出对泉山临时菜市场的营业管理,田家庵区政府决定由田区环卫处接管泉山临时菜市场,但被告人关某某等人拒不执行区政府决定,不交出菜市场的管理权;由其占用、控制、管理泉山临时菜市场长达一年之久,致使田家庵区政府对泉山菜市改造规划无法完成。后以关某某为法人代表注册成立了****公司欲对泉山临时菜市场进行管理。在实际占用、控制泉山临时菜市场期间,关某某以各种理由向菜市场经营户收取费用,同时对不愿意缴纳费用的经营户进行语言威胁、恐吓。

2、被告人关某某于2004年租住****公司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约定每年租金3600元。2005年,****公司与关某某解除了该房屋租赁合同,但关某某及其家人并未搬离该房屋,强行霸占该房屋十余年,在此期间未与****公司签订任何租房协议,缴纳房租。2014年****房地产淮南有限公司对该处进行开发。但关某某及家人以在该房屋中居住为由强占该房屋且拒不搬迁并向开发商索要10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案材料、党政领导干部登记表、来访人员登记表、****项目及关某某情况说明、通知、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行政裁定书、信访信息登记表、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收据、****公司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陈某甲、张某某、王某乙、陈某乙、李某某、轩某某、周某某、王某丙、陈某丙、许某某、陶某某、关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吴某某、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继双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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