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现住山西省高平市**小区**楼**单元**室。2011年5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不符合收押条件,同年12月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赢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以一元人民币兑换一分赌博筹码的方式,拉拢秦某某、李某甲、郭某某在其代理的赌博网站上参与赌博,涉赌资金累计57万元;介绍张某某、姬某某、李某乙在他人处买分进行网络赌博,涉赌资金累计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秦某某、李某甲、郭某某、张某某、姬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高平市**小区**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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