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4505031990********,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4月2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关某某利用微信、闲聊手机软件建立微信群“****”,利用手机软件以“****”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招揽赌博人员,开设赌博游戏房间,供他人进行赌博,通过微信、闲聊软件收取手续费“红包”抽头渔利。从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关某某创建管理的闲聊赌博群(ID号为9000094****),群名为“****”,共招揽参赌人员191人,赌博金额共4705128元,被告人关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130607.47元。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关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斯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贰册、量刑建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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