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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开设赌场,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庞某某、赵某某等人“头尾”、“定位”、“大奖”、“十二生肖”私彩投注进行赌博,将接受他人的私彩投注上报给上线庄家,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0月20日,关某某在湛江市坡头区**镇**院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扣押接受私彩投注的手机1部,赌资累计人民币12万多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关某某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庞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6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7检查提取笔录、手机提取笔录;

8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9行政处罚文书;

10被告人关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11被告人关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12认罪认罚具结书;

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关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建团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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