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关某甲(绰号“大头仔”),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1日,被害人李某甲承包的增城宝盛工地第一期土石方工程施工时,被告人关某甲称参与了该工程投标,该工程要由本地人施工为由,通过关某乙(已起诉)安排湛某某(已起诉)等人挡在工地门口,阻扰施工。后被害人李某甲被迫与被告人关某甲方谈判,最终被告人关某甲分得该工地50%的股份,该工程结算工程款总计人民币548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关某甲及同案人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威胁手段,强迫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睿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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