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297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二队63号。2016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5月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4月24日、7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我市**镇**路**商场门口处,明知“华仔”(另案处理)盗窃被害人何某富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被被害人满某抓捕,仍伙同“华仔”对被害人满某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关某某与“华仔”逃离现场,公安人员在**镇**路一街17号附近抓获被告人关某某,在其身上缴获镊子1把、弹簧刀1把及钥匙1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抢劫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7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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